淮北:同学借款不还 债主告上法庭

2014-06-20来源 : 互联网

同学借了2万元*拖欠一年多不还,债主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日前,相山区人民**依法审理该案件。

小李与小伟(化名)原本是同学关系,2012年6月20日,小伟以急用*为由向小李借款2万元,在收到小李交付2万元现金的同时,小伟给小李出具了借条。鉴于同学关系,小伟口头**小李于2012年底还清借款,但双方并未对借款的利息作约定。后经小李多次催要,小伟一拖再拖,始终未偿还借款。索要无果后,小李将小伟诉至**。

**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小伟向小李借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小李可以催告小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小李要求小伟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2万元的利息应从小李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小李作为债权人请求判令小伟偿还借款2万元及催告后的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本文摘自(淮北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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