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万烈士载史册

2014-09-26来源 : 互联网

9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个法定“烈士纪念日”。怀着无比的崇敬,我们追忆往昔。江淮大地,六万英烈,为了民族独立解放和国家主权安全,为了今天的和平幸福而英勇献身。在“烈士纪念日”来临之际,我们寻访安徽籍烈士的家人,重温那些可歌可泣的故事。

记者从省民政厅优抚处获悉,截至目前,我省记录在册的有名烈士共有6万多人(从辛亥革命时期起至今),其中著名烈士近2000人。烈士的评定呈现出新的特点,评定对象范围已扩展到全体公民。

评定不设身份限制

从辛亥革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牺牲的皖籍知名烈士有石德宽、吴樾、程良、戴安澜、李家发、许家朋等。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生前英勇事迹得到较为广泛宣传的安徽籍著名烈士有:南京军区安庆军分区司令部勤务队汽车班专业军士吴良珠,铜陵市铜官山区公安分局石城路派出所刑警中队民警任飞,和县乌江镇黄坝村党支部书记、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曹发贵等。

记者了解到,1980年以前,烈士评定的范围局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而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出台以后,只要牺牲情形符合条例的规定,都可以评定为烈士,不再有身份的限制。

“在新时期,烈士评定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已扩展到全体公民。”安徽省民政厅优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评定的烈士就涉及了各行各业,包括普通村民、基层干部、个体企业从业人员、学生、教师等等。”

未满十周岁不能评

评定烈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追烈审批不是看牺牲者生前表现或功过,而是要看死难那一刻的情形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是否壮烈、是否属于奋不顾身和英勇献身。

据悉,继1980年起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国务院又于2011年8月1日发布了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在评定烈士时,要根据当事人的牺牲时间来选择适用的条例。牺牲时间在2011年8月1日以前的,依据1980年公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评定;牺牲时间在2011年8月1日及之后的,则依据《烈士褒扬条例》来评定。评定烈士,年龄也有限制。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追烈条件的未成年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而不包括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记者了解到,我省近年来也评定了几名十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烈士。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未成年人自身体力、智力和各项能力所限,更提倡未成年人在遇到紧急情况、身处险境之时,首先学会自救,在保护好自身的前提下再智救、巧救他人,不提倡盲目施救。

下周公祭纪念烈士

从1978年至2013年,中央财政先后20余次提高了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并逐步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

相关负责人介绍,烈士牺牲时间在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实施之后的烈士遗属,可同时享受烈士褒扬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另外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还能享受定期抚恤金。“目前,我省烈属定期抚恤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城镇烈属13860元/年,农村烈属7970元/年。”

近年来,我省一直在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保护工作。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各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保护工程已基本完成。按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烈属意愿的原则,零散烈士墓的迁移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今年9月30日是我国首个“烈士纪念日”。据悉,烈士纪念日当天,安徽省暨合肥市烈士公祭活动将在合肥蜀山烈士陵园举行,以表达对烈士的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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