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通报九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

2014-10-08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9月29日上午亳州市纪委监察局召开的作风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三十条规定实施以来,亳州市各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三十条规定实施以来,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规定的问题278起,处理405人。

会上通报了九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一、亳州市盐业公司(局)大吃大喝问题。2014年3月13日下午至14日上午,市盐业公司(局)在召开盐业工作年度会议时,违反规定安排宴席大吃大喝,消费公款10882元。亳州市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市盐业公司(局)董事长、经理(局长)荣立华,党委书记、副经理(副局长)李文俊,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王建中党内警告处分。

二、涡阳县实验中学国内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4月,涡阳县实验中学组织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实验中学校长王钦利带领43名教职工,在金寨县天堂寨旅游景区进行了1天半的旅游,用公款报销旅游费用31000元。经涡阳县纪委研究,给予王钦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应由个人支付的31000元旅游费用上缴财政。

三、蒙城县卫校工作纪律涣散、管理不严责任追究的问题。亳州市纪委监察局在工作中发现,蒙城县卫校负责人没能履行管理责任,单位严重疏于管理,造成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蒙城县卫生局党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研究决定给予卫校校长陈圣光党内警告处分。

四、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局田志广违反规定中午饮酒问题。2014年3月26日,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局工作人员田志广中午饮酒,下午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沙发上睡觉。谯城区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田志广党内警告处分。

五、利辛县地方税务局望疃地税分局税收管理员刁洪斌酒后行为失当问题。2014年4月24日晚,利辛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刁洪斌酒后,与群众发生争执,行为失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利辛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刁洪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亳州市公安局民警颜晓刚、周志海参赌涉赌问题。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亳州市公安局民警颜晓刚之妻邵某在家中多次设置赌场。亳州市公安局民警颜晓刚、周志海多次涉赌参赌,情节严重。亳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颜晓刚、周志海作出拘留并处罚款处理,后经公安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颜晓刚、周志海二人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今年中秋假日期间,亳州市纪委监察局紧抓重要时间节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一些顶风违纪行为。

一、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理赔中心关涛、栗瑞雪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中秋节督查发现,2014年8月19日,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理赔中心在亳州苏果超市购买20000元购物卡,违反规定发放节礼。经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纪委、监察部研究决定,给予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关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栗瑞雪行政记过处分。

二、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规定公车私用问题。督查发现,2014年9月6日上午11时许,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驾驶员陈旭违反节假日期间公车管理规定,擅自驾驶单位公车皖S56000外出办理私事。经蒙城县卫生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旭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三、谯城区十八里镇计生办违反规定公车私用问题。督查发现,2014年9月6日上午,谯城区十八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李辉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单位公车皖SK0307公车私用。谯城区十八里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因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200元;责令疏于公车管理的镇计生办主任孔玲涛作出书面检查,全镇通报批评。

新闻发布会上,亳州市纪委常委、秘书长戴群还介绍,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亳州市委及时研究制定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30条意见。自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全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问题278个,处理405人,其中党政纪处分21人。检查发现公款接待41起,其中公款大吃大喝1起,给予党政纪处分3人;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问题26起,处理35人,其中党政纪处分4人;查处违反规定公款旅游2起,处理5人,其中党政纪处分1人;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起,党政纪处分2人;查处违反工作纪律现象149起,处理246人,党政纪处分8人;检查发现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98起,处理114人,其中党政纪处分3人。根据初步统计,今年1-8月份,亳州市“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31.9%,其中接待费同比下降57.4%,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同比下降23.9%。因公出国(境)费用同比下降82.8%。亳州市纪委副书记杨立民在会上表示,对这些案件的严肃查处,体现了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积极态度。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纠正“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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