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4-10-10来源 : 互联网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贷款是由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房包括新建房(含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建房等)和二手房。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至省直分中心申请贷款时,个人和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直、中央驻肥单位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购买新建房、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省直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省直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省直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004 3158招商加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