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合肥市长丰县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一、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费用的负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依次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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