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生育保险基金包含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合肥市参保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时也需要到《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一个详细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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