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方式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95号)
4.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人社秘[2010]436号)
二、合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城镇户口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合肥市失业保险金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经办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查询。
四、合肥市失业保险金办理地点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
五、咨询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0551-63536229
瑶海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64493232
庐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65699350
蜀山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65597570
包河区就业和百帮创业服务中心:0551-6335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