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行使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受理条件: |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11、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12、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申请材料: |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纸质1份,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2、台胞证(原件1份)3、健康证明(原件1份,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原件、复印件1份,有大陆投资的)
(2)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原件、复印件1份,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
(8)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9)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签发→制证→发证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
2.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
3.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件
4.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件
办理部门: | 出入境
办理地点: |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厅
监督电话: | 0551-28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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