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凡户口在庐阳区的城乡居民,每月户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社居委)提出申请。
一、保障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
(四)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二、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及利息、红利,保险公司的赔付金;
(五)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六)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各类劳动所得;
(八)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所需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3.户主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子女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的收入有效证明(工资卡或加盖财务章的工资表复印件);
4.近期连续二个月的水、电及通讯费用单据原件;
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近期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9.出租或承租住房的协议;
10.人户分离委托调查函(有固定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申请);
1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12.户主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13.城乡低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14.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友情提醒:根据《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六条第八款:隐瞒家庭收入、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第十款:不按规定程序申报;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不接受、不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居委(村委会)调查核实的;第十一款:隐瞒家庭收入,有弄虚作假现象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等相关规定,经核实可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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