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办理指南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同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1、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工本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3、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4、出生证明要妥善保管。
温馨提示:请注意本网居民办事信息发布时间,相关政策可能因时、事变化而失效。如果您发现本页面信息有误或者已变更,欢迎及时与我们联系(0551-5301519),谢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