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持有我区农业户口且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相一致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120元的困难群众,经审核批准均有权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二、有下列情况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汽车、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三)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超标翻(新)建房屋的;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2处以上住房;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一年内,购买非生活品总金额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有吸毒、赌博、偷盗、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理的,被判刑收监或执行劳动教养的;
(五)子女高价择园入托、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街道、工业区)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七)隐瞒家庭收入、弄虚作假、隐匿财产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或者不愿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不接受、不配合乡镇(街道、工业区)和村委会(社居委)调查核实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农村低保年审的;
(九)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三年的,或虽拥有本区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区以外区域达一年以上,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十)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区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社区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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