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省冶科所两所长私分国有资产获刑

2014-10-17来源 : 互联网

10月15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安徽省冶科所”)所长黄宪法、副所长孙向明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黄宪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孙向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省冶科所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分任所长、副所长。2001年12月,根据政府要求,安徽省冶科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规定了2001年12月31日作为资产评估基准日。200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安徽某会计事务所对安徽省冶科所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2004年3月,安徽省冶科所改制完成,成立了包括黄宪法、孙向明在内的部分原安徽省冶科所职工持股的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冶金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通过虚增债务、隐瞒收入的方法,致国有资产计647万余元流入改制后的安徽省冶金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采取虚增债务、隐匿收入的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647万余元转为包括其二人在内的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宪法、孙向明合谋、协商,共同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孙向明作用虽相对较小,但与黄宪法所起作用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应根据二被告人具体犯罪行为依法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黄宪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孙向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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