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云南盈鼎各方举证出“奇招”

2015-04-23来源 : 互联网

中石化、云南盈鼎各方举证出“奇招”。面对中石化方面的新证据和新观点,云南盈鼎认为,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将生物柴油归为成品油。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能源主管部门或者**人民**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此项规定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云南盈鼎当庭出示了在云南某中石化加油站的发票,落款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并据此认为中石化与云南分公司实质上存在母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对此,中石化方面亦颇感意外,称其改制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变更,出现这类发票是因为部分加油站变更延后及此前印制发票未使用完。

面对云南盈鼎的猛料,中石化方面也使出“奇招”。中石化方面当庭表示,云南分公司在**程序下匿名购买了云南盈鼎两个批次的样品,分别送往包括国外**组织的3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多项指标不合格。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詹昊表示,从检测的几批次B**00质量指标上看,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云南盈鼎在庭审中表示,中石化方面是“自行送检”,举证程序不合法,同一份样品在各检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不一致。

在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上,各方经历了多轮“较劲”。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的昆明公交车使用生物柴油试验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中石化方面在庭审中请出了生物柴油国家标准B**00的主要起草人、中石化旗下石油化工科学工程院**工程师蔺建民。蔺建民表示,即使用合格的 B**00生物柴油和石化柴油调配的油品并不一定能**质量,尤其是B10(含10%以下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标准)、B20(含20%以下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标准调配的油品有技术风险存在。

云南盈鼎提出,该案诉讼请求是接纳符合B**00的产品,不符合的产品中石化方面可以拒收,而B5(含5%以下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标准)的调配应由销售企业负责,质量也应由其把控。对于调配的义务,当庭各方并未达成一致。

此外,中石化方面还请来反垄断诉讼**、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出庭作证。龚炯出具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报告”指出,从反垄断经济学角度来看,该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脂产品市场,云南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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