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袁辉以前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故**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28日22时许,袁辉因其岳母过生日前去祝寿,席间喝了一瓶多啤酒,饭后其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到城口县商业街“生活麻辣烫”串串香请其朋友段某吃饭,席间又喝了三瓶啤酒。喝完酒后袁辉骑上自己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回家,在行至二桥路段时,因饮酒过量行驶不稳引起交警注意,交警立即截停袁辉摩托车,通过对袁某血液取样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按照修正案(八)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城口**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之后袁辉认罪服判,并表示,通过这次惨痛的教训,自己深刻的反省了自己,以后再也不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也希望借此告诫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己是城口县**例醉驾入刑的人,也希望是*后一人。”旁听人员出租车司机王先生表示,旁听今天的庭审是对自己的一次洗礼,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后绝不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