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民间大量文书的发现,成为徽学研究突破的基础。而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契约性(合同)文书,渗透出的种种法律精神,反映了徽州人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而且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近五**来,契约在徽州人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由契约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秩序,确实对徽州社会的稳定,财产流转的活跃,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民间矛盾的化解,起到了意义深远的作用。徽州人这种超前的法律契约观,无疑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有趣的思考课题。
要揭开徽州人契约中的法律精神,得从民间流传的“恐口无凭,立字为据”的民谚说起。明清时期,是徽商鼎盛时期。徽州地方风俗在徽商的助推下,产生了深刻而沉甸的变化。新安理学,一方面训化了徽州人崇文重理的风尚,同时也提升了徽文化的理性思维,培养了深厚的理性主义传统,为契约意识的普及和提高,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提供了技巧上的可能。
在对外交易实践中,作为商业诚信理念的补充,契约充分显示了它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这种直观和快节奏,无疑使传统习惯发生了动摇,促使了一部分商人**摒弃了“口说”之凭,达成了“立字为据”的共识。在经商实践的摔打中,徽州人*先自觉与不自觉地接受了先进的法律理念,懂得了契约文书在与商业伙伴共处及“生意买卖”中的重要性。徽州商人的这种斯文与理性的融合,直接营造了一个感性的法律空间,也感染传播给了其它徽州人。徽州人除了讲究诚信之外,在交易过程和处理重要财产问题中使用文书契约,便成为一种良好的传统习惯。生活物品的交换,财产相互流转,生命消长中“家产”的重新分配,祠产管理中的增减,都体现了一种社会文明。“恐口无凭,立字为据”,被当作解决纷争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有的甚至被写入族规家训。这,正是徽州人观念突破、超越旧俗的过人之处。
当然,这也离不开儒贾们的理性引导与**。尽管此时封建法律残而不全,而且很少有规范民商法律关系方面的规定,但由于徽州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客观上,徽州人对民商法律的需求也被迫向前跨了一大步。徽商们对经济行为中法律作用的认识,让我们感到震惊。契约中朴素的自我约束精神,为徽州人打开了一个理性的法律视野。这些契约文书,名目繁多,内容以财产权和流转处分为主,涉及财产继承、田地租赁买卖、族(祖)产管理、相邻关系、*粮借贷、店铺转让、物品典当等,名称有合同、阄书、文书、议约、契证、协约,文字格式规范。从数量颇多的契约看,民间尤其看重土地“私下”流转契约的制作。奇怪的是,这种私下土地买卖契约,每一次改朝换代中都得到了“官府”的验证承认。这也是徽州民间信守契约精神的主要原因所在。笔者见到的乾隆、咸丰、同*、光绪年代一些田地转让**出当文书,发现在原契约上都同时盖有****的验证印鉴。这种验证行为,给了民间旧契约以法律效力,**了文书确权效力上的连续性,避免了民间习俗受到冲击而发生根本性动摇。
产生契约文化现象,有着复杂的人文背景。与其它区域不同,徽州人大宗族小家庭的结构,在聚合众多财产的同时,也必然加速**的耗散节奏。在农业社会,家族的兴旺是与人丁众多分不开的。而子孙的众多也就意味着个体家庭财产有一个递减过程。随着核心家庭的不断分化*立,大家族不断崩裂失散,分家析产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为了让族长祠董执事对财产处置得当,让前辈们生前对家产作出的分配死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书面文书便成为一种可靠的标志。先祖们聚产的目的,是为了子孙后代不致于贫困潦倒。但“创业容易守业难”,*终免不了“树倒猢狲散”,扭转不了家产族产的折拼重组,暴发不可调和矛盾也就在所难免。而防止和减少这种矛盾发生的**办法,是信守契约中的“白纸黑字”。
徽商资金流转过程是一个复杂过程,由此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必然增多。另一方面,徽州人口迁徙频繁,对财产所作的文字记载,是*简捷*理智的办法。徽州的土地制度比较复杂。考察徽商积累的商业资本出路,很大一部分是流向了封建性的渠道,即被用来购买老家的土地,或用于宗族的公益消费。到后来,村落中的大量土地都集中到了宗族的名下。松散的宗族架子,使土地统一管理功能软化。宗族人口的膨胀和变化,使得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下,土地实际操纵的主人也在频繁变动。土地使用权主人的置换更迭,需要法律精神的支撑,契约的作用便更加凸现。徽商聚资合股规范需要法律化。
众多的徽商筹资和商业活动记录,是各种规范契约的前身。从史料所知,徽商大致有三种投资方式:*资,承揽(承包),股份合作。在资金筹集渠道上,有自出和借贷两种。*初,徽商的店铺大多是实行股份制。一方面是资金短缺造成。另一方面也是老板为了激励伙计,给予适当的股份,以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生气。这些商业运作,显然离不开契约的约束。一些史籍认为,徽州人自古有“好争讼”的怪僻。无论什么都力求讲一个“理”字。而“理”从何来,这就养成了证据意识。徽州人懂得,契约是一种*为完整*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