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

2011-10-31来源 : 互联网

农村社会实态研究,是明清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农村社会实态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明清农村地方社会制度的研究,可以区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根据朝廷和官府的规定,农村地方社会制度是什么样子,比如农村地方行政设哪些机构,遴选或征派哪些人役,他们履行农村地方行政中什么职责;另一个层面则是农村地方行政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具体运作的。明清农村社会实态研究颇为烦难,不仅现在,就是当时人也不免蹙眉〔1〕。

半个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在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做出了骄人的成绩。可人们可资利用的资料,除官府政令法律条文和很少部分碑刻资料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当时文人的记载和描述,如文集、笔记、方志、小说等等,而没有或很少利用文书档案资料,因此, “恐怕不能说迄今为止的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的研究没有问题”〔2〕。

本文试图以真实具体的契约文书、诉讼案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方志等资料,揭示徽州明末清初以里甲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运作的实态。

一、明初以里甲编制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

明朝建国之后,即参照宋代的乡里制、元代的村社制,编制里甲,重建地方行政组织。

在徽州,宋代县下置乡,乡辖里。如歙县宋时置16乡,80里〔3 〕。宋以5等编制乡户,即所谓“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4〕,“以**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5〕,“里正主督租赋”〔6〕。另外还有都保设置,即25户为1保,每10保即250户为1都保, 设保长和都保正及副保正〔7〕。因村落大小和自然环境,有的3保亦设保长, 5保亦设都保正;有的不到3保、5保的,附于附近都保或均之于附近都保。在州县坊郭设甲,“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8〕。都保和里是什么关系呢?以歙县为例, 南宋绍兴经界前户数为44530户〔9〕,每里平均为556.625户。 去掉县城坊郭甲户和附、均之保的户数,大约1里平均辖两个都保。南宋绍兴经界后户数为22710户〔10〕,每里平均为283.875户,去掉县城坊郭甲户和附、 均之保的户数,大约1里辖1个都保。这为元、明初改宋代的里为都打下基础。在建制上,宋代的乡村乃县下设乡,乡下设里,里下设都保,都保下设保。在坊郭另有甲之设,即延至元明的厢隅之设置。

元代沿宋之旧,只是改里为都。如祁门县,“宋置七乡二十三里”,“元并仙桂上下为一乡,省遐岭”,“置六乡二十二都”〔11〕。

元在灭亡南宋之前的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颁布立社法令〔12〕。此村社之制,乃专为教督农民而设,是生产组织。追其源则出自金代村社。金代 “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13〕,负责“催督赋役”和“劝课农桑”。元代,据《吴兴续志》载:“役法:元各都设里正、主*,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14〕村社专门承担金代村社中“劝课农桑”之责,而将“催督赋役”之责专属都所设之里正。元代县以下设乡,乡下设都,都下有村社。“里正与社长的关系实际上便成为上下级的关系”〔15〕。

据现存元代徽州契约文书来看,都下还有保。如《泰定二年祁门谢利仁兄弟分家合同》*书“归仁都柒保”〔16〕,《元统三年王景期等卖山赤契》*书 “十五都七保”〔17〕,等等。 祁门县从元延祐二年经理之后一直到万历清丈,每个保都是一个田土字号,而每都大多为10个保。如元代归仁都即后来的十都就有10个保,10保的田土字号分别为“位、让、国、有、虞、陶、唐、吊、民、伐”10个字。明初该都分为“十东都”和“十西都”,“位、让、国、有、虞”为“上五保”,属十东都,“陶、唐、吊、民、伐”为“下五保”,属十西都。这正符合宋代“**保为都保”的规定,说明元代仍继承宋代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都下设保。

那么,元代的保和村社是什么关系呢?元代徽州设保已如上述,元代徽州是否亦行村社制呢?弘*《徽州府志》载,元徽州路总管郝思义在当地翻刻《农桑辑要》,“颁之社长,俾专劝课”〔18〕。万历《歙志》载,元代歙县令宋节上任后,“*务劝农兴学。农有游惰者,从社长供申,籍充夫役,俟改悔除名” 〔19〕。现存元代徽州文书中有一张“元统三年洪社客退号”〔20〕,该退号文书中洪社客与潘富二两家因砍斫树木发生争执,即由社长出面解决。可见元代徽州亦实行村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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