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欺诈上市应给予直接退市

2012-02-28来源 : 互联网

在公开征求意见近三个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并明确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称,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离投资者越来越近了。虽然从创业板市场的建设来说,这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但作为投资者来说,随着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也务必要正视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因此,投资者无不希望创业板退市制度能够尽可能完善一些,而且伴随着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与之相配套的有关制度,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制度也都能够尽快**。否则,创业板退市制度又将如主板一样,公众投资者成为退市制度的*大受害者。
   
与主板退市制度一样,目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一个*大不足就是没有将欺诈上市列入到退市的范围。欺诈上市是资本市场*大的犯罪,这种行为在世界上那些成熟的股市都是直接退市的。但国内的法律法规,从保护上市公司圈*的角度出发,对欺诈上市行取的是包庇做法。

如《证券法》**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条款,欺诈上市公司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就可以继续上市,这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大保护。

或许是因为《证券法》这一条款还未作出具体修改的缘故,创业板退市制度也在回避欺诈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对于中国股市来说,如果欺诈上市公司都可以不退市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公司更应该退市了。

创业板退市制度必须将这个问题纳入其中,对欺诈上市行为实行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如果是因为《证券法》的修改妨碍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那么在《证券法》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就没有必要急于推出。推出一个不完善的退市制度更是对中国股市及广大投资者的*大不负责。
   
不仅如此,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还必须完善限售股减持制度。根据现行的限售股减持办法,大小非是可以抛售一空的。问题是一旦公司控股股东也将股份减持一空。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板公司退市,那么利益受到损害的就只有公众投资者了。因此,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至少需要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套现问题作出限制。比如,公司业绩下降时,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5%时,不能通过网上减持或大宗交易减持,而只能在网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愿意接手公司的潜在大股东。
   
此外,在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引进集体诉讼制度,追究退市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不能引进集体诉讼制度来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那么企业退市*终损害的就只是公众投资者利益,这样的退市制度是应该遭到万人唾骂的。更多资讯请关注3158**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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