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人民**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侵权认定情形做出规定。
意见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界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网络服务,但有证据证明其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要件的,人民**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对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给出了认定标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一般应当以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为标准。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不采取合理措施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构成应知。
在版权的纷争中,基于搜索引擎所引发的纠纷可谓是*受业界关注的部分,在新颁发的意见稿中,则明确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情况,意见稿规定,人民**一般不认定其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一规定对于搜索引擎方来说,总算是在版权的纠纷中撇清了关系,也为用户的使用提供了**。“以往搜索引擎担心搜索的结果为盗版的内容,所以实际的搜索结果非常有限,如今撇清了关系之后,理论上每个用户都可以在搜索引擎中搜索相关内容的全部信息,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丰富的选择。”由业内人士如此解释新意见稿对用户的实际影响。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允许用户重复上传侵权作品可能作为认定网站属于明知或应知”的相关规定,对普通用户而言影响反而更大。“包括搜索引擎在内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盗版的情况将会减少。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能够搜到的如音乐等的多媒体版权信息相应也会减少。”赵占领同时认为,规定的推出对于进一步促进搜索引擎在版权方面的投入有积极的影响。“**等搜索引擎将加大正版化力度,与权利人合作,实际上**MP3业务两年前已经开始转型。”
热播影视剧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删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及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除有正当理由外,涉及热播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涉及其他作品的,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原创的微博内容,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遭到大量的转发,甚至被篡改和公开刊登,是否也属于侵权行为?”随着微博的兴起,类似的疑问已经成为了不少微博用户关于侵权方面关注的焦点。
作为时下*为*热的社交工具,微博的兴起的确也引发了关于版权方面的全新问题。对于如今随手转发的微博,是否也可能属于侵权行为呢?
“对于微博而言,只要内容有独创性就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署名转载是侵权行为,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赵占领认为即使是作为全新领域的微博,其内容的侵权行为定义上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包含姓名的转发行为,可能会有点争议。就是说假如我发了微博后是否默认为我同意别人转发。”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目前包括新浪、腾讯等在内的微博平台,用户在发布微博内容时,都没有相关的提示要求用户作出是否允许他人进行微博内容转发或者评论的选项。
据资料显示,因为微博中的言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也已经成为了困扰微博发展的其中一个关键点。既有金山控告360董事长周鸿祎侵权的名人案件,也有18岁少年微博“骂”村官构成名誉侵权的普通网民案件,都相继因为微博内的言论引发了“问题”。
“从相关法规中可以看到,微博平台本身并没有风险,但是转发者有一定风险,不过这也仅是属于理论上的,实践中倒不一定会有人起诉他人的直接转发行为。”赵占领认为问题主要是看用户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微博平台应该起到一定的提醒责任。“微博平台对于用户可能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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