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微博称广西南宁的贺先生花12万元请人收集十万个“再来一瓶”可乐瓶盖,兑奖时却遭到**,这则消息11日在网络上热传。广西壮族自*区消费者委员会***叶桂明认为,只要在指定时间内,可乐公司就应给予兑奖。
11日上午,在南宁市北湖村王屋坡瓶盖收购者贺凤伏家里,记者看到一个不足40平方米的出租屋内,杂乱地堆放着十几个编织袋,袋里装满了印着“送一罐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的瓶盖。贺凤伏说,从今年3月至7月,他共收集瓶盖12万个,如今已经超出兑奖期限,这堆积如山的瓶盖仍“前途未卜”。
“可口可乐公司每年会有兑奖瓶盖,有一部分流失到我们的回收站公司,工人尝到甜头,便开始捡拾瓶盖。我负责管理这个事情,让他们一起收集瓶盖”,在亲戚开办的塑料厂里工作的贺凤伏说,“先是兑换饮料,然后分批发给工人,再一起卖掉。”
贺凤伏告诉记者,近几年,他通过收购和兑换有奖瓶盖,获得不少经济利益。今年跟往年一样,他召集工人回收可“揭盖赢奖”的瓶盖,并用自己的*垫付给部分工人,“有我母亲的8万元养老金,还有2万元银行贷款,现在还欠了工人4万元,一共14万元左右。”贺凤伏说,“7月上旬我去兑换瓶盖时,可口可乐方面说此举属非正常消费不予兑换。”
11日下午,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贺凤伏不是购买可口可乐产品的消费者,不具有兑奖的资格。他们认为,“大批量收购瓶盖并非正常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主体”,并有“套利、挣差价”之嫌。
记者查看了可口可乐2012“揭盖赢奖”促销活动在当地报纸上的公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购买带有“揭盖赢奖”促销标志瓶盖的产品,有机会赢取“赠饮奖”。奖项设置及兑奖方式:如瓶盖内印有“送一罐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的字样,即可获赠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一罐,中奖者需携带中奖瓶盖前往指定兑奖点兑奖。
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覃*认为,兑奖是基于购买可口可乐公司产品而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是合同关系。贺凤伏不是购买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具有兑奖的权利。假设可口可乐公司不知道瓶盖来源,就会把贺凤伏当做普通消费者看待。但他明确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和瓶盖的来源,且是以**为目的,这是不符合促销活动规定的。
然而,为贺凤伏提供法律咨询的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开林表示,直接购买饮料的是直接消费者,但一部分人喝完饮料就将瓶子丢弃,丢弃行为在《民法》里面属于抛弃,捡到这个瓶子,就是先占,对于先占所得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不管是直接购买的消费者,还是先占所得的消费者,都应该是消费者群体里的消费者,“所以贺先生现在**是可以得到兑奖的。”
记者了解到,除可口可乐有奖瓶盖外,其他一些品牌的促销有奖瓶盖也是贺凤伏收购的对象。眼看十万多个瓶盖就要“打水漂”,贺凤伏很不理解,“我觉得作为***大的饮料公司,可口可乐诚信度很高,为什么往年可以兑换,今年却不能?我们没偷没*,为什么是违规收购?”
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往年是否给予贺凤伏批量兑换瓶盖,公司方面没有查到相关记录。覃*认为,贺凤伏以前有可能隐藏了转卖瓶盖牟利的事实,往年如果兑换成功,并不能视为公司对他这种收购行为的认可,“只能说他成功的钻了规则上的漏洞。”
对此,广西壮族自*区消费者委员会***叶桂明认为,只要促销活动的公示中有“需携带中奖瓶盖兑奖”的规则,那么在指定时间内,可乐公司就应给予兑奖。“如果规则里一开始就注明‘要自己消费,不能收购人家消费的瓶盖’,收购就不正当。”
有网友认为“这是赖账行为,不管人家的瓶盖怎么来的,可口可乐公司必须给兑奖”。也有网友表示,“如此收集奖盖本身于理不合,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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