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当收银员的妻子因**盗窃营业款被警方刑事拘留,救妻心切的丈夫在妻子羁押期间赔偿超市**20万元盗窃损失费,后者向警方出具了谅解书。但之后公安机关撤掉此案,认定盗窃数额不到1000元,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只处以行政拘留。认为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赔偿,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夫妻俩起诉超市**要求返还20万赔偿金。近日,安庆市宜秀区**对这起罕见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收银员盗窃超市营业款被刑拘
今年47岁的何某是枞阳县人,2011年7月起,何某在安庆市宜秀区一家中型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由于做事勤快并和超市**沾亲带故,超市**对其比较信任,每年还会额外包一个5000元的红包给她,但没想到何某竟做出了糊涂事。
2013年6月,超市**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何某在收银过程中采取“消单”方式盗窃营业款,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6月26日,何某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以盗窃罪刑事拘留,羁押在安庆市看守所。
赔偿20万后超市写下谅解书
何某被刑拘后,其丈夫朱某心急如焚,“我以为妻子犯下了很严重的罪行”,于是找到了超市**希望取得对方的谅解,让妻子能获得从轻处罚。
朱某在诉状中说,由于超市**声称超市被盗损失*大,超过20万元,他于2013年7月8日赔偿超市**20万元,对方写了书面收条,并向菱北公安分局出具了谅解书。
4天后,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公安分局对何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何某回到了家中。
因情节轻微撤案改为行政拘留
就在朱某一家人等待司法机关*终的处罚决定时,2013年11月12日,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称何某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同日,菱北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何某在超市担当收银员一职时,利用“销单”手段盗得收银款971.5元,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刑事拘留15日折抵行政拘留15日。
拿到这两份决定书后,朱某夫妇俩心里百感交集。朱某说,事后他询问妻子得知,事发前妻子决定跳槽到另一家超市打工,但这样的话超市**每年送的5000元红包就没有了,妻子想着偷偷捞回这个红包,于是在工作期间利用“消单”手段盗取了超市*财,大概在一周时间,每次拿个百来块*。
起诉超市**要求返还赔偿金
认为自己赔偿20万,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2014年6月25日,朱某夫妇起诉超市**要求对方返还20万赔偿金。
朱某在诉状中说,当时救妻心切,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赔了20万元。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判令超市**返还20万元。
庭审中,超市**称,超市的损失要远远大于20万元,警方认定的盗窃数额不能证明超市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20万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超市**唐先生昨介绍,由于是亲戚关系,他对何某很信任,“我有好几家超市,她在我这干了五六年,一直当收银员,2011年7月调到宜秀区这家超市,干收银员近两年,这段时间超市损失有八九十万元。”
一审被驳回原告提起上诉
一审中,宜秀区**曾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月13日,宜秀区**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朱某、何某以安庆市菱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盗窃数额971.5元来确定其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属重大误解不符合规定。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需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其他一切疑点的标准,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是遵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是优势证据原则,两原告所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属重大误解,因此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据了解,朱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现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