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如何办理?合肥市长丰县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现在很多公司企业都会给员工购买五险,其中有一项是失业保险。已经失业或者即将失业的朋友很关心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问题,本文将为您提供合肥市长丰县失业保险办理指南,一起来看看。

一、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等有关材料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遇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失业人员于失业之日起超过两年时间未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一律不予补办。

3、县社保(查询办理)中心失业保险部凭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个人档案材料进入档案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缴费情况,然后进入失业管理系统,进行失业人员信息备案、失业人员登记及失业待遇审核和发放。失业人员当月进入失业管理系统、次月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其他人员带领的,需提供带领人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1、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按月到银行领取失业金。(1)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一年半的享受三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半不足两年的享受四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两年不足两年半的享受六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两年半不足三年的享受七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三年不足三年半的享受九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三年半不足四年的享受十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四年不足五年半的享受十二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五年半的享受十四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半不足六年的享受十五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六年不足六年半的享受十六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六年半不足七年的享受十七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七年不足十年的享受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享受十九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一年享受二十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二年享受二十一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三年享受二十二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四年享受二十三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享受二十四个月。(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发给直系亲属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所需材料:其家属须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到县社保(查询办理)中心失业部办理申领手续。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的,凭本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县社保(查询办理)中心失业保险部申请,审核合格的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失业金标准的70%,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凭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本人有效身份证等材料,到县社保(查询办理)中心失业保险部申请,审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在本县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由我县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本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县社保(查询办理)中心失业保险部办理转移手续;外地城镇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外地户口本及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失业保险部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两类人员,由县失业保险部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所需的材料:外地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挡函》、《联系函》。

2、本县户口在外地就业,己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县的,凭迁出地《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县户口本。符合上述情况的两种人员,由县社保中心失业保险部出具同意转入联系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我县,失业人员到我县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所需的材料:本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外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原件)。

备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为失业保险结算日,系统无法办理业务。

办理地点: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咨询电话:0551-666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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