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2、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4、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二、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况
1、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居委(村委会)评议听证委员会表决不予纳入的;
3、购置贵重饰品或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汽车等高档消费品;饲养名贵宠物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4、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五)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5、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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