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新登记为我市的城市居民,按铜政办[2003]18号文件执行);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二、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所需的材料
1、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在职人员须由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须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别出具有关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中有痴呆、精神病患者,盲人、瘫痪、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患有癌症、尿毒症等重病的,须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须提供由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额、期限等相关证明;
4、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要由其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经贸部门认定;
5、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社区民委员会开具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证明;
6、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持户口簿和相关证明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完成调查核实和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核工作,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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