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来电咨询:我在合肥一家单位工作快一年了,但是每天工作基本上都要加班,周末和节假日也经常加班,最近感觉太累了,请问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这两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加班费的发放,企业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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