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民间借贷”一个阳光出路

2011-10-08来源 : 互联网

  时隔月余,***总理***再次来到温州。在听取当地小企业发展情况汇报时,总理强调要妥善处理资金链断裂情况,并要求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走佬”,企业关门,员工讨薪,温州企业民间借贷危机引起的一系列后果*终引起了***的关注。与此同时,温州当地**和企业也在行动,**成立应对机构,专门协调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民企紧急成立2亿元的“重组**基金”,帮扶那些因为资金问题陷入困境的本土企业。
  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者,“温州模式”曾**般带着温州人迅速**,可为何温州企业接二连三地出现资金链断裂危情?其一,中小企业**难是个不争事实,在现有的金融机制下,没有几个银行愿意贷款给那些风险大得多的中小企业;其二,在原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下,类似打*机、鞋业、眼镜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流动资金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短缺困境。
  从银行难以贷到款,做实业又难以*大*,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又由于金融业的基本法则就是把资金吸引到获利*高的地方,于是温州几乎全城都在放“高利贷”也就不难理解。倘若企业利用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入生产,产生高效益,连本带利还给放贷人,自然皆大欢喜。然而,温州现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的*并没有全部用于实体经济,有不少选择了泡沫性的投资,造成亏损。
  正所谓“正门开得不大,旁门就要打开”,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民间借贷必然难以阻挡。其实,对于民间借贷,国家早有规定:按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贷*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者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只要是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的4倍,民间借贷就是合法化的。可温州的民间借贷有的已高达银行的10倍以上,高利贷年利率*高甚至能达到180%。高利润带来的是高风险,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其间的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不容小视。
  因而,一味靠“堵”不是解决办法,给民间资本一个合法的出路,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当是根本之策。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说白了,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事实上,“新36条”已有类似规定,如“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民间借贷阳光化说起来也不过是“新36条”的具体落实而已。
  当然,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风险监管必不可少。眼下除“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规定外,只有《贷款通则》和若干通知、解释。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阳光化”成为变相鼓励“有*人都去放高利贷”,监管部门必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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