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三包期以汽车交付之日计算,那么只能按照“取车确认单”来算,如果日后发生纠纷,取车确认单是否具有法定效力可以成为证据?
据了解目前现在没有国家统一的汽车‘三包’规定,都是各个汽车厂商自行规定的,所以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很难**。
而四地消保组织认为,如果仅以“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为标准计算,不仅违背实事求是原则,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三包期减少、折旧费、补偿费等)。安徽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规定,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进行质保。如果推迟交付车辆20天,那么实际上消费者的**期就只有40天,大大缩短了**期限。”
在征求意见稿中,以下情况消费者都可以退换车: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等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地消保组织则将退换车的范围又扩大了一些,建议车辆同一主要零部件“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四地消保组织还提出“生产者应**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供应”“汽车车身关键零部件产品,维修时应使用**原厂零部件”“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不应成为经营者的免责条件”“应当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等建议,所有建议共计11条。
小编结语:据了解除非主要零部件出现故障,危害到安全驾驶或无**常行驶时,才会给予退换。那么现在对于提出的两次大的维修不好的就给予退换,虽然说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一方面损害了车商的利益,到底这个建议能不能通过的,小编认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权衡,更多资讯请关注3158**安徽。